共有人能否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商标

2023-11-25

最近,遇到了个实务问题,商标共有人能否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单独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

      查了《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对此做过明确规定。但在《专利法》《著作权法》有类似的规定。

      《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著作权法》 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许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三种情况。独占许可,只能被许可人使用,这显然对其他共有人不利,这种许可要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排他许可,只能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使用,这对其他共有人而言,权利受到了限制,对其他共有人同样不利;只剩下普通许可,不影响其他共有人权利,所以,小编认为,共有人可以不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共有商标,但许可费要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来源:半吨知产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