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府办发〔2016〕49号
关于印发《全南县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属、驻县各单位(公司),茅山林场: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全南县专利资助奖励办法(试 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日
全南县专利资助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发明创造,提升我县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助推科技创新和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江西省专利费资助暂行办法》、《赣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资助和奖励工作;专利资助和奖励资金从县政府安排的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 专利资助和奖励实行自愿申请、公开受理、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资助和奖励企业专利、授权发明专利。
第二章 资助、奖励对象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奖励对象
(一)第一专利(申请)权人为在本县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且专利申请文件中的专利(申请)权人地址在本县辖区内;
(二)第一专利(申请)权人为户籍在本县或具有本县居住证的个人,且专利申请文件中的专利(申请)权人地址在本县辖区内。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专利(申请)权人可申请专利资助:
(一) 中国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公告之日起8个月内,或专利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1年内;
(二)中国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1年内;
(三)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发明专利且获得专利授权并在授权公告之日起1年内。
第六条 专利资助标准
1.已申请中国发明专利且进入实质审查的,每件资助人民币5000元;
2.已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45000元;
3.已被授予外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只资助在一个国家的申请,资助人民币100000元;
4.已授权的港澳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人民币50000元;
5.已被授予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5000元;
6.已被授予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
申请专利资助的,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提出一次,不重复资助。
第七条 专利奖励
(一)对新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的企业单位,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00元、50000元、20000元奖励;
(二)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100000元奖励;
(三)对开展专利权质押获得省、市资助的,按省或市资助额,给予2︰1配套(就高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资助专利申请费用:
(一)通过购买、转让、专利权著录事项变更等方式取得专利权的;
(二)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三章 申请、受理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专利(申请)权人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全南县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或《全南县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通知书和国家专利局开具的实质审查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专利授权资助的,须提供专利证书及专利说明书扉页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利(申请)权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专利(申请)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利(申请)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授权费用资助的,还需提供国家批准的涉外(境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境外)发明专利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七)专利(申请)权人为二人以上的,须提供所有共同专利(申请)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和办理资助申请事宜的委托书。
以上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第十条 专利资助、奖励申请全年受理,分上下半年两次定期集中审批。逾期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专利(申请)权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或奖励的,一经发现,除全额追回已资助或奖励款外,并在5年内取消该专利(申请)权人的资助和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受资助或奖励的专利(申请)权人应自觉接受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受资助或奖励项目的跟踪问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南县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